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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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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17: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修订《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1


各相关学院:

根据《关于修订<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的通知》(学位〔2020〕33号,附件1),工程类博士电子信息、材料与化工、机械、土木水利、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类别等5个培养指导专家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各类别《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修订建议。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审议表决,同意对适用于5个类别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进行修订(见附件2—附件6)。

请相关学院传达至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博士研究生,并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1 关于修订《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的通知(学位〔2020〕33号 ).pdf

附件2 电子信息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pdf

附件3 材料与化工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pdf

附件4 机械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pdf

附件5 土木水利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pdf

附件6 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类别《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取得学术成果的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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