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方式 招生单位自命题 科目类别 初试
满分 100
考试性质
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试卷结构
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参考书目: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2.《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3.《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4.《思想道德与法治》,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命题方式 招生单位自命题 科目类别 初试
满分 150
考试性质
本科目考试由招生单位自命题,测评考生的经济法学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考试的范围为经济法学总论和分论,包括本大纲所规定的大致内容。
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考试采用笔试(闭卷)形式,题型为主观题,采取知识点测试与综合应用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法。3小时。
试卷结构
基本题型如下,题量、各题分值以实际考题为准。1. 名词解释题,考察要求:回答基本概念含义;2. 简答题,考察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必要的展开论述;3. 论述题,考察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较充分的综合论述;4.材料分析题,考察要求:对国家调控政策、市场规制措施以及社会热点问题,运用经济法学知识进行深入阐述;5.案例分析题,考察要求:对经济法典型案例、改编后的经济法案例,运用经济法学知识和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一、考试目的
本科目是经济法学专业(单考班)硕士研究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之一,目的是力求科学考察考生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和分论知识的储备以及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以便遴选基础知识扎实、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培养潜质的优秀学生;侧重在以下两个层次考察考生对经济法学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第一,知识储备,考察考生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学、市场规制法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第二,学术潜力,考察考生利用经济法学知识分析、解决经济法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检验其思考深度及原创力。
二、考试分数
满分150分。
三、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科目考试由招生单位自命题,测评考生的经济法学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考试的范围为经济法学总论和分论,包括本大纲所规定的大致内容。
四、考试基本要求
熟练地掌握经济法学这一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与一般概念;运用经济法学独特的思维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笔试(闭卷)形式,题型为主观题,采取知识点测试与综合应用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法。
六、考试内容
1. 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2. 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财政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税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金融调控法律制度、计划调控法律制度;
3. 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市场规制的其他制度、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七、考试题型
基本题型如下,题量、各题分值以实际考题为准。1. 名词解释题,考察要求:回答基本概念含义;2. 简答题,考察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必要的展开论述;3. 论述题,考察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较充分的综合论述;4.材料分析题,考察要求:对国家调控政策、市场规制措施以及社会热点问题,运用经济法学知识进行深入阐述;5.案例分析题,考察要求:对经济法典型案例、改编后的经济法案例,运用经济法学知识和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
八、参考书目
《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第二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8月版。
备注
《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第二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8月版。
命题方式 招生单位自命题 科目类别 初试
满分 150
考试性质
二、本科目考试由招生单位自命题,测试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初步应用能力的水平考试。考试的范围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特征、基本制度与实务应用能力等。
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五、考试采用笔试(闭卷)形式,采取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相结合,知识点测试与综合分析应用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法。3小时。
试卷结构
七、基本题型如下,题量、各题分值以实际考题为准。1. 名词解释题,考察要求:回答基本概念含义;2. 简答题,考察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必要的展开论述;3. 论述题,考察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较充分的综合论述。
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一、考试目的:本科目是经济法学专业(单考班)硕士研究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之一,目的是科学考察考生对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水平。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本科目考试由招生单位自命题,测试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初步应用能力的水平考试。考试的范围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特征、基本制度与实务应用能力等。
三、考试分数:满分150分
四、考试基本要求:1. 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基本制度;债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基本制度。2. 可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务案例或法律问题;3. 对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容能够系统理解掌握。4. 对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相关研究方向、问题有所了解,对典型案例有基本了解与分析。
五、考试形式:考试采用笔试(闭卷)形式,采取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相结合,知识点测试与综合分析应用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法。
六、考试内容:1.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关系、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2.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公示的方法、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3. 债与债法的的概念、债权与债务、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分类、合同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
七、考试题型:基本题型如下,题量、各题分值以实际考题为准。1. 名词解释题,考察要求:回答基本概念含义;2. 简答题,考察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必要的展开论述;3. 论述题,考察要求:回答所包含知识点,并对知识点进行较充分的综合论述。
七、选读书目: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10月版。
备注
选读书目: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10月版。
命题方式 招生单位自命题 科目类别 复试
满分 100
考试性质
本入学考试的复试是一种测评应试者具备经济法学专业知识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参照性水平考试。考试的范围为经济法学总论和分论,包括本大纲所规定的大致内容。
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闭卷笔试。3小时。
试卷结构
考试题型采取主观题形式,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或案例分析题。
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一、 考试目的
本大纲力求科学考察考生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和分论知识的储备及分析、思考和解决现实制度问题的能力,以便遴选基础知识扎实、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培养潜质的优秀学生。
命题旨在以下两个层次考察考生对经济法学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
1、知识储备:考察考生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学、市场规制法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
2、学术潜力:考察考生利用上述学科的基本知识分析、分析经济法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检验其思考深度及原创力。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入学考试的复试是一种测评应试者具备经济法学专业知识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参照性水平考试。考试的范围为经济法学总论和分论,包括本大纲所规定的大致内容。
三、考试基本要求
熟练地掌握经济法学这一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与一般概念;运用经济法学独特的思维方式,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考试形式
笔试。
五、考试内容
(1)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2)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财政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税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金融调控法律制度、计划调控法律制度;(3)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市场规制的其他制度、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六、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采取主观题形式,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材料分析题或案例分析题。
七、参考书目
《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备注
《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