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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目录] 2023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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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4 10: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小芳 于 2022-9-15 10:5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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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方式        招生单位自命题        科目类别        初试
满分        150
考试性质
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试卷结构
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法理学》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对《法理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研究生入学考试;范围为所有参加本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
三、考试基本要求
1. 知识性考试内容,要求记忆准确,回答明确;
2. 原理性考试内容,要求理解准确,论述有条理。
四、考试形式
闭卷考试;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法理学概述
1. 法理学的定义
2. 法理学的意义
3. 法理学的地位
4. 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5.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特点
6. 本课程的内容与学习方法
()法律的本质
1. 法律的词源与词义
2. 法律的现象与法律的本质
3.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特点
()法律的特征
1. 法律的特征与法律的本质的关系
2. 法律的主要特征
3. 法律与程序
()法律的价值
1. 法律价值的含义
2. 法律价值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3. 法律的主要价值
4. 法律的价值冲突
()法律的要素
1. 法律要素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2. 法律规则
3. 法律原则
4. 法律概念
()法律的效力
1. 法律效力的含义与范围
2. 法律效力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3. 法律效力的来源
4. 法律效力与法律位阶
()法律的作用

1. 法律作用含义与分类
2. 法律作用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3. 法律的规范作用
4. 法律的社会作用
5. 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生成
1. 法律生成的含义
2. 法律生成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3. 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
()法律的方法
1. 法律方法的含义
2. 法律方法与法律本质的关系
3. 各具体法律方法
()法律与社会
1. 社会的含义与特征
2. 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3. 法律与社会发展
4. 法律的社会分析与法律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十一)法律与政治
1. 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2. 法律与国家
3. 法律与政党政治
(十二)法律与经济
1. 法律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2. 法律与经济基础
3. 法律与生产力
4. 法律与市场经济
(十三)法律与科技
1.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一般关系
2. 法律对科学技术的进步
3. 科技进步对法律的影响
(十四)法律与文化传统
1. 法律与文化传统的一般关系
2. 法律传统与法系
3. 法律的文化解释及其影响
4. 正确认识法律与文化传统的关系
(十五)法律与道德
1. 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2.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 法律与文明 (十六)法律与秩序
1. 法律与秩序的一般关系
2. 法律本质与秩序
3. 秩序的成本
4. 法律改革与秩序建构

(十七)法律的演进
1. 法律的演进与类型理论
2. 法律的历史类型
3. 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
4.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
(十八)法治与法治国家
1. 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含义
2. 法治现代化
3. 法治与民主
4. 法治与人权
5.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六、考试题型
可选择如下题型命题,具体如下:
1. 选择题
2. 简答题
3. 论述题
4. 材料分析题
七、参考书目:本科通用教材
《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版(马工程教材)。

《宪法学》考试大纲 75 分)
一、 考试目的
    《宪法学》是全日制法学硕士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其目的在于考察考生的对宪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尤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考察综合运用宪法学专业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科目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主要科目。考试范围以马工程的《宪法学》教材的内容为基础,综合其他一些较有影响的宪法学通用教材的内容。
三、考试基本要求
1、熟悉宪法学的基本概念;
2、掌握宪法学的基本理论;
3、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内容
4、熟练运用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考试形式
笔试,闭卷。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一)宪法学理论概述
1、 宪法分类与渊源
2、宪法规范与宪法结构
3、宪法基本原则
4、宪法制定与修改
5、宪法解释
6、宪法监督
(二)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
1、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2、国家结构形式
3、国家标志
4、国家的性质
(三)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2、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国家权力与国家机构
1、代议机关
2、国家元首
3、行政机关
4、司法机关
(五)选举制度
1、选举
2、选举的原则
(六)政党制度
1、我国的政党制度
2、政治协商
(七)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八)宪法监督及合宪性审查
1、宪法监督
2、合宪性审查
3、合宪性解释
六、参考书目:较有影响的本科通用教材
《宪法学》(马工程编写组):《宪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


命题方式        招生单位自命题        科目类别        初试
满分        150
考试性质
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试卷结构
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民法学》考试复习大纲
.考试目的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专业考试的内容,目的是考察考生对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掌握水平。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测试考生对民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初步应用能力的水平考试。范围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特征、基本制度与实务应用能力等。
三、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基本制度;债权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基本制度。
2.可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务案例或法律问题;
3.对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容能够系统理解掌握。
4.对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相关研究方向、问题有所了解,对典型案例有基本了解与分析。
四、考试形式
本考试采取客观试题与主观试题相结合,知识点测试与综合分析应用能力测试相结合的方法。考试采用笔试形式。题型见下列内容。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与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关系、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
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动、物权公示的方法、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3.债与债法的的概念、债权与债务、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分类、合同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
六、选读书目
《民法学》编写组:《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9 1 月第1版。


刑法学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
《刑法学》是全日制法学硕士的考试科目中的部分考试内容。其目的是考察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知识和能力。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考试是考察考生对刑法学基本理论掌握程度的法学综合考试,分值为 75 分。考试范围包括:刑法基本概念、刑法基本理论、刑法分论中的重要和常见罪名的犯罪构成,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能准确辨析相似概念的异同;
2.掌握刑法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能运用基本理论分析实际问题。
四、考试形式
闭卷考试。试题内容客观题与主观题相结合。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刑法的概念、体系、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效力范围;犯罪概念和理论;犯罪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事责任与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刑法分论中的个罪构成和罪与罪间的区别于联系。
六、选读书目:本科通用教材
1.《刑法学》(最新版)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1 7

命题方式        招生单位自命题        科目类别        复试
满分        100
考试性质
本科目考试是考察考生对西方不同流派法律思想和观念的掌握程度和理解运用水平的专业测试。考试范围包括西方早期自然法观念的萌芽、兴起及演变的过程;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主张和分析方法;以及其他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本科目考试采用主观题与客观题相结合的闭卷考试方式。3小时。

试卷结构
考试题型具体如下:1、选择题;2、名词解释;3、简答题;4、论述题

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大纲

    一、 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对法律制度及法学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深入研究的能力及水平。

二、考试的性质与范围
    本科目考试是考察考生对西方不同流派法律思想和观念的掌握程度和理解运用水平的专业测试。考试范围包括西方早期自然法观念的萌芽、兴起及演变的过程;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实证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主张和分析方法;以及其他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三、考试基本要求
1、能够熟练掌握西方不同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和主张;
2、能够理解不同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问题意识及分析方法;
3、能够批判性的认知和分析各种法学思想和主张的局限性。

四、考试形式
本科目考试采用主观题与客观题相结合的闭卷考试方式。

五、考试内容(或知识点)
本科目主要考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西方自然法思想的产生及演变
1)古代西方自然法观念的萌芽及制度表现
2)柏拉图法律思想
3)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与自然正义
4)希腊化时代自然法思想的延续(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
5)罗马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6)欧洲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思想(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
7)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与影响(从格老秀斯到《人权宣言》)
        近代自然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与知识背景
        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与主张:自然状态、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特征与历史影响
2、实证主义法学的产生及演变
  1)边沁的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
  2)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论与实证分析
  3)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与规范分析
  4)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与日常语言分析
3、其他法学思想
  1)哲理法学派:康德与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2)历史法学派:萨维尼与梅因的法律思想
  3)社会法学派:狄骥与庞德的法律思想
  4)新自然法学派:德沃金与罗尔斯的法律思想
  5)经济分析法学:波斯纳的法律思想

六、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具体如下:1、选择题;2、名词解释;3、简答题;4、论述题

七、选读书目
      本科通用教材
备注
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备注
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本科通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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